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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机构职责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3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精神,设立十堰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十堰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将市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六)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和跟踪问效制度。
  (七)按照省管县(市)财政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县(市)财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政税收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二)拟订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赠)款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调整预算和市级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市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及资产收益征管,按规定管理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市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参与全市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拟订。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市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
  (十一)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市政府债券的举借、发行、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协调参与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监管国债市场。
  (十二)负责全市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负责全市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设立的初审及市级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制度、标准、方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十六)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指导、监督县(市、区)财政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